发布于:2006-05-16 17: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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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2006]10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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