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6-17 16:12:17
来自:建筑结构/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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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设计规范5.3.1条,规定“其他腹杆”在桁架平面内的计算长度为0.8L,条文说明里面解释0.8是考虑到节点板对节点转动的约束作用的修正。
但《考前冲刺30天》第10天,题45的解答里面解释为“桁架弦干全部受压,因此无论有无节点板均不考虑节点板对杆件的约束作用而取杆件计算长度为L”。
查看了其他钢结构书籍上面是这样解释的:理论分析和实验证明,约束节点转动的主要因素是拉杆,它有拉直绷紧的倾向,节点上的拉杆数量越多,则节点嵌固程度越大;节点上的压杆数量越多,则节点转动的倾向越大。故把汇集压杆较多的上弦节点和桁架的端节点作为铰接(换句话说就是不考虑节点板的约束),其他节点作为弹性嵌固。
我的问题是,钢结构设计规范5.3.1条(只说了有节点板,没明确说有受拉弦杆)是理解为,只要有节点板就要考虑其约束而将计算长多乘以折减系数呢,或是即要有节点板的约束还要与节点板连接的杆件不全为压杆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乘以折减系数呢?
望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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