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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规中8.4.1与8.4.2矛盾的地方

发布于:2006-05-15 09:58:15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那体积小于5000m3,又有室内生活给水管道的,需要设置么?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比如4层楼房的住宅,需要设么?


  • 2youbenrong
    2youbenrong 沙发
    消防系统的设置可以和设计规范的几个设置标准相对照,遇到事实而非的可以咨询当地的消防局啊。4层住宅不用设消防系统。
    2006-05-15 14: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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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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