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6-10 16:56:10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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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许多人都分不清施工管理与监理的区别,从主管部门到建设单位,甚至就连我们的有些监理人员也不一定搞得清,例如:经常看到有的文章提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混凝土浇筑令”。本人认为:《混凝土浇筑令》是属施工管理的范畴,是施工单位的生产行为,监理如果签发混凝土浇筑令,属越权行为,因为监理不直接管生产,而是监督施工单位的生产行为,是间接管理,因此,施工单位在浇筑混凝土前必须办理混凝土浇筑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签发混凝土浇筑令,而不是由总监理工程师直接签发混凝土浇筑令。
同样,施工单位验收自己使用的机械设施,也都属施工管理的的范畴,并不是建设单位委托的内容,监理参加这种验收,也属越权行为。因为监理不直接管安全生产,而是监督施工单位的生产生产行为,因此,监理应该“核查施工起重机械及设施的验收手续”的提法是比较准确而清晰的。
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与施工管理是三个不同的管理层面,混淆监理与施工管理的区别,硬要把监理栓到施工的裤带上,这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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