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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与城市规划

发布于:2006-05-12 11:21:12 来自: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 [复制转发]
城市发展与城市规划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经济的持续发展,使我国逐步从农村化转向城市化。在转变的过程中,一点一点地进行摸索,也曾经历了风风雨雨,在跌打滚爬中再度站立起来,历史的烙印见证了发展的过程。为了美好的明天,我们有必要总结过去,规划未来,创造一个更美更合理更人性化的居住环境。
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关系
一个城市的发展和城市规划有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一张纸的两面。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保障,而城市发展为城市规划水准的提高提供机遇和动力。
从人类文明的起始,历史就已经在反复证明的这一点,很多曾经辉煌一时的大城市,都因为忽视城市规划,而逐步湮灭在历史的长河中,而合理规划,合理布局的城市直到现在还延续着活跃的生命力。
撇开众多的历史古都不谈,以我国南方城市湛江为例,该城市是联结海南和广东的枢纽,曾经作为军港城市租界给苏联,因此城市规划带有很深刻的苏联痕迹,但是这种痕迹直到现在来看都有积极的意义,例如,在城市规划之初,主干道就已经考虑未来城市交通的发展;工业区、港口区、商业区、居住区都有相对明确的区分,通过景观区带有效的联接起来,做到有分有合;预留相应的空间,为城市发展提供机会。该市在经济发展中始终保持着相当的动力,应该说城市规划功不可没。
而目前国内很多城市经济发展的后动力不足也是和城市初期规划的不完善有着相当的关系。以长江枢纽城市武汉为例,作为中部的大城市,武汉在交通位置上一直处于一个枢纽的位置,正式这个原因,武汉三镇有独特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完善,经济发展一直没有与其地理位置相称的表现,城市规划的不完善应该说是有相当影响。比如在考虑三镇跨江连通的方式时,盲目建设跨江大桥,忽略对功能和位置的科学性规划安排,以至目前在武汉有11座跨江大桥,却没有带出“桥头堡经济”。从此案例可以看到城市规划的不合理对城市发展的负面影响。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对城市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规划的好与坏直接导致城市发展的结果,因此,城市规划必须具备科学性及严肃性,应该让各种意见畅所欲言,充分争论,争取达成共识,要善于综合各种专家的意见,对论证项目做出一个系统的综合评价,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随意变更或中止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的发展沿革
人类文明发展的初期,城市建设更多的是生存基本需要的被动性行为,城市的建设也只是为了定居者更好的生活。而城市的发展为城市规划创造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由于城市的发展,不同文化、不同阶层、不同目的、不同地位、不同角色的定居者对生活规划的同时,对城市建设也需要进行规划,从而产生了城市规划,并形成专门的学科。
城市规划是指一种具体的、用于引发和指导参与和实施行为的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城市规划“事件”。城市规划主体是指城市规划“事件”的发起者和参与者,这些发起者和参与者在城市社会中的地位、身份、角色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具有多元化的趋势。城市规划“事件”的发生、执行也被深深的刻上了经济、人文、伦理的印记,代表了一个阶层的需求。
初期人们习惯于由政府部门主持开展城市规划,因为城市政府一直是以城市的所有者、管理者、控制者的身份出现的,城市规划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以说,城市政府主导了城市规划的动向和模式,但随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阶层或者是利益团体的需求逐步强烈,对城市规划的主动性逐步加强,并伴随着相应的实质性活动,推动随后出现的各种其他的模式或者改革,都是在原有行政体制框架基础上的重构。
至此,现代城市规划理论脱离出原先行政的桎梏,逐步形成、丰富和发展,并融合了社会运动和建筑艺术。
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影响的内在因素
城市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并不完全一致,但其作为城市发展的社会建制之一,是直接在社会、经济、政治体制运作所许可的范围内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社会、经济、政治的因素对城市规划来说具有先决定性。因此,要考察城市规划制度化的行程,必须将其制度功能的发挥及作用方式的演变还原到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去,结合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的变迁加以考察,以大历史的眼光,从长时空探求城市制度演变的历史发展脉络和深层的内在逻辑。
城市规划有总体规划、概念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这些都是作为城市管理的控制基础,但是每一幅地域的开发,都是依赖于开发者的需求和理念,而正是这些星星点点又影响着全面的规划。因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区域性的总图实际上构建了整个城市的大规划。
城市规划的筋骨是总图,抓住总图,内聚外延,小大由之,不僵不浮,虚实相生。总图的文化体现也是目标阶层的需求体现,因此从根本上讲,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根本节点在与总图规划。

目前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
但目前规划的功能正在被商业化侵蚀,规划可以出售给任何愿意花钱购买的业主,其结果必然是,那些在规划中不易被商品化的部分,如维护公共利益、关注弱势群体、理性地调配土地使用、提高和保护自然生态等受到冷落,甚至被遗忘。
城市是由自然环境、人工环境和社会环境有机构成的、复杂的、开放的巨系统,人是城市的主体,自然生态是城市的物质载体,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和生态平衡等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体现。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城市规划往往忽视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自然生态的长远平衡。
因此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公平将作为观念和价值性的东西来对城市规划所出现的偏差予以纠正。
但是从现在理论的起点看,主流的城市规划理论仍将经济效益高置于社会和谐、生态平衡之上。因此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应该是以政府行为的方式介入社会发展过程,通过调整社会公共资源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纠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平,在土地、空间资源的分配上体现社会所期盼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法制化原则、公众参与的原则、促进发展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政策原则、规划实施中坚定性和灵活性的监控机制原则
随着全球城市化浪潮的到来,尤其是我国社会和经济正处于两大转型的加速期,城市规划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对城市规划必须重新进行审视,走出过去“计划规划”、“建筑规划”的窄胡同,使之逐步走向公共管理,更加明确地凸显出城市规划的公共管理特征。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
对城市规划管理,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
1. 城市总体规划的性质是战略性规划,是远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五年规划)是行动性规划。不允许城市按总体规划圈地,而允许城市只能按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圈地。
2. 近期规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原则为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建设部2002年颁发的《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3. 对规划的审核应该更严肃、更科学,并以可持续发展为准绳,严格评判
英国是对现代城市规划理论、法制、方法等方面研究和实践经验较多的西方国家。其中以1947年和1968年的两部法案具有“里程碑“性质。1947年的规划法案为城乡所有土地的使用和控制规划提供了一个综合性的框架,成为当时形态规范的典范,影响着很多国家(包括中国)。20年后,通过认真的总结和反思,1968年的规划法规,创造了二级规划体系,即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结构规划为为战略性(区域性)规划;地方规划是本地区的发展蓝图。地方规划中的行动区域是指10年内需要进行开发地域的规划。英国在规划法制上的这次历史性变化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从城市发展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阻碍了城市发展的进度,尤其是城市规划的不明确或不完善,造成了城市发展的诸多浪费及弊端,也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就说明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通过对众多城市发展过程中看到的优点及存在的缺陷,整合利弊,让城市规划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配合城市发展,使之少走弯路、错路,应当具有极大的可行性。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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