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6-09 10:22:0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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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我和网友crystaljiang111的信件讨论,希望大家进行讨论:
网友crystaljiang111:
一类高层住宅底下一二层均为不超3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设水喷淋,个人认为不用设,审图的偏要设,请各位评评理,该不该设?
smartgump:关于你发的贴子我有以下意见。
从你发的内容来看,审图公司的意见并没有错:
1.根据《高规》的1.0.3.1条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此处注意“首层”的意思为第一层
2.另外条文解释里面“1.0.3.1条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
一类高层商住楼的一类公共建筑,应设喷淋系统,无可厚非的。
另外原上海水灭火规程宣贯时是放宽过此点内容的,但因去年上海大火烧死很多人以后,消防严查。此点审图也会提出来了。
最后,消防局只有监督审核责任,不负责任何刑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消防为终身负责制的,设计责任最大,审图公司只有连带责任,消防局无责任,请同仁慎重作出设计决定。
网友crystaljiang111:
我提出问题是希望大家讨论,对与错,自有公论~
您的好意我很是感谢,但是不能因为怕责任,就误读规范啊,我们当地的消防部门也不需要设,我从对规范的理解认为不用设,上海的规定也不用做,规范很清楚的提出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意义何在?
smartgump:
我只能说你的理解是错误的,我的意见已到,设计在你。
商业网点在多层中一到二层
高层中只允许一层
上海的水灭火规程也是不允许的,
可能误读规范的是你,就以上问题我征询过上海市几家审图公司以及江苏省院方玉妹总工等的理解
网友crystaljiang111:
概念要清楚,一类高层普通住宅楼底下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属于普通住宅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我的理解没有错误,这是建筑的整体定义的问题,我们当地消防部门不需要设,这是很清楚的了,我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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