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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第8.4.2条 如何理解...

发布于:2003-03-16 16:19:16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请教各位兄弟一个理解问题:
建规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如何理解第二条,什么建筑物“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能否举个例子。他的含义是否包括只要不满足这些条件,小于5000M3的建筑物也要设消火栓系统,这也太夸张了吧?

全部回复(1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pipi
    pipi 沙发
    我本人一贯的做法是当根据规范条文无法判断是否要设时,我就给他设,反正建筑物又不大。这东东解释权在消防审查人那里,他们说要设,你没设,那可得反工了,若他们觉得不用设,你设了,他们肯定不会说什么。当然了,如果建筑物大了,还是要斟酌下,这关系到你要花时间哪,时间就是金钱!!!
    2003-03-28 2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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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lychee
    lychee 板凳
    那不准时和消防部门协商,请甲方出面也可以
    2003-03-28 09: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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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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