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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期

发布于:2011-05-28 13:15:28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北京地区,一幢地下两层,建筑面积1889平米;地上20层,建筑面积19667平米的住宅建筑,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部分工期大概各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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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qiguangning
    qiguangning 沙发
    原桩位打基础桩,不增加工期;坑底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上面所述管桩增加工期不妥。
    2012-08-12 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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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angjing127
    liangjing127 板凳
    给你点有用的资料看看,不知能否用上?
    工程的定额工期


    计算依据:建设部2000年2月16日颁布施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一、本工程工期计算及依据
    根据第一章单项工程说明条款,总工期为±0.000以下工期与±0.000以上之和,再根据有关条款另行增加附加工期。
    1、±0.000以上工期
    定额第一章单项工程说明第八条的第7条中规定:“单项工程±0.000以上层数不同,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层数各自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25%计算。”
    本工程±0.000以上按变形缝共分为A、B、C、D四个区。
    A区连裙房共29层,40389m2,先套用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71,24层以下,35000 m2以外,Ⅰ类地区,工期为840天。
    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的第3条规定:“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A区为29层,比24层高出5层。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66,22层以下,30000 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60天。编号1-761,20层以下,30000 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20天。22层与20层建筑面积相同,相差2层,工期天数相差40天,则主体高出5层的工期天数为:40/2×5=100天,故A区工期应为840+100=940天。
    B区连裙房共29层,37864m2,工期同A区,亦为940天。
    C区连裙房共5层,7000m2,套用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25,6层以下,7000m2以内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275天。
    D区连裙房共25层,39745m2,先套用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71,24层以下,35000m2以外,Ⅰ类地区,工期为840天。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66,22层以下,30000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60天。编号1-761,20层以下,30000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20天。22层与20层建筑面积相同,相差2层,工期天数相差40天,则主体高出1层的工期天数为:40/2=20天,故D区工期应为840+20=860天。
    ±0.000以上总工期应为940+(940+275+860)×25%=1459天。
    2、±0.000以下工期
    地下室共2层,建筑面积30000m2。
    查定额地下室工程,编号1-16,2层,建筑面积为3000 m2以外的Ⅱ类土的工期为190天。
    3、围护桩工期
    本工程围护桩共517根,工程量约为6700m3。
    围护桩不属于±0.000以下基础工程,而且是先施工围护桩才能开挖土方、压工程桩,与基础工程不能同时平行施工,应另行增加工期。
    查定额人工挖孔桩,编号6-527,桩深20 m以内,工程量为1000 m3以外,Ⅱ类土,工期为125天。
    4、预应力静压管桩工期
    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的第5条规定:“坑底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查定额的机械打桩工程的预制砼管桩,编号6-271,桩深12m以内,500根以内,Ⅱ类土,工期为36天。
    5、室外管线和道路停车场工期
    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的第8条规定:“单项工程的室外管线(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计长度在100m以上,增加工期10天;道路及停车场的面积在500m2以上,在1000m2以下者增加工期10天;在5000m2以内者增加工期20天;围墙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本工程的室外管线(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计长度应在100m以上,故应增加工期10天。±0.000以上收进较多,空出部分应为道路及停车场,面积应超出1000m2,故应增加工期20天。累计应增加工期30天。
    6、总工期
    以上工期相加得总工期:1459+190+125+36+30=1840天。
    二、相关说明
    1、本工程预应力静压管桩远超过500根,超出部分如何计算定额没有规定。
    2、预应力静压管桩工期按定额第六章机械施工工程说明规定:“打桩的开工日期以打第一根桩开始计算,不包括试桩时间。”因此本工程前期为确定桩型、桩长等进行的试桩不应算入工期内。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的时间也不应算入工期内。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建委、建工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凡2000年9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2000年9月前招投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二OOO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各市建委,省有关委、厅、局:
    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了在我省范围内及时贯彻好该定额,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测算,对定额工期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上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三、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四、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五、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柱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六、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按1997年《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赶工措施费等,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执行时间:二OOO年九月一日。二OOO年九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一律执行新的工期定额。
    执行本通知后,原1985年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我省相应的调整文件苏建定(1997)458号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二OOO年八月二日
    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建设、施工、设计、咨询单位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1.单项(位)工程中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计算层数。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3.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4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一个单项(位)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 2个乘 0.2系数;加 3个乘 015系数; 4个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5坑底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6.开挖一层立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护坡桩施工的工期承发包双方可按施工方案确定增加无数,但最多不超过50天。
    7基础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溶洞、暗滨、淤泥、石方、地下水等需要进行基础处理时,由承发包双方确定增加工期。
    8.单项工程的室外管线(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计长度在 100 m以上,增加工期 10天;道路及停车场的面积在 500 m2以上,在1000 m2以下者增加工期 ID天;在5 000 m2以内者增加工期20天;围墙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十一、本定额凡注明“X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首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首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在2.2m以上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并、垃圾道、管道并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 书库、立体仓库没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2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在 2.2 m以上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往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绷、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极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问、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技和顶盖走廊、檐廊,按往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天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sin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 300 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是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 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在 300 mm以上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一、二条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2011-05-28 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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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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