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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规》2010版的疑问各位大侠,有两个问题请教你们一下。1)在“抗规”6.7.1条的条文说明中第一段提到“框架-核心筒结构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应同时满足本条与第6.2.13条的规定”,在6.7.1条中有“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15%”,而6.2.13条中有“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0%”。按照6.7.1条的条文说明如果要同时满足的话,是满足15%还是20%??我个人感觉是20%,大家觉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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