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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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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与安置协议不符,是否违约行为?房屋面积与安置协议不符,是否违约行为?【问题】1998年3月15日,王明与万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万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将王明居住面积16,5平方米公房拆迁,该房地产公司提供某小区居住面积为22.13平方米的房屋安置王某,因安置房所在小区采取前后阳台全封闭式样,故拟分配给王某的房屋系小区商业用房。因事实上该房的阳台栏杆较其它房屋距地面要高,所以在阳台封闭之后,形成了窗户底部离地面距离要比其他房屋高,且实际分配的房屋面积是25平方米,王某在办理了该安置房屋的承租手续后,即与该房产公司交涉没有结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约定,安置房的居住面积为22.13平方米,而现在该地产公司提供的安置居住面积为25平方米,与双方协议约定不符,且该安置房窗户高度为91厘米,比正常居住房屋窗户要小,另阳台和房屋之间无隔墙,影响采光、卫生,故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6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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