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5-25 15:11:25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复制转发]
最近看2010版抗震规范,有2个问题要请教一下各位大虾;
在抗规2010版得6.4.5条的条文说明的第3点中提到的“一般部位”是指条文6.4.5第2款中所指的“在以上的其他部位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中的“以上的其他部位”吗?如果是这样理解的话,条文说明中又提到“即不小于墙厚和400mm”,“不小于墙厚和400mm”在条文6.4.5第2款中属于约束边缘构件的范畴,这是不是和构造边缘构件相矛盾了?
另外,对于条文6.4.5第2款中提到的“应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想请问各位大虾,“相邻的上一层”是条文说明6.4.5第3点中提到的“过渡区”吗?如果是的话,是不是意味着“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的约束边缘构件与底部加强部位设置的约束边缘构件不完全一样了,是不是意味着边缘构件的长度从底部加强部位到相邻上一层是“逐步过度”的了??
谢谢各位大虾!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说的就是带翼墙时构造边缘构件修改为何矩形端的一样了,何来矛盾呢?
至于过渡区的话,因为加强部位可能不止一层 所以不可以片面的认为就是以上一层
至于具体怎么过渡新规范没明确
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