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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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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当员工不辞而别之后,是否可以以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自然解除或终止呢?从这则案例中我们看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需要其中一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实践中比较多见的员工提交给公司的《辞职报告》、公司给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等。如果员工仅仅是不辞而别,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然解除或终止。譬如,员工可能生病了,没有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发生了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等。因此,对于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切不能视作员工“自动离职”,而应该积极地先与员工取得联系,获知其不辞而别的原因,再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作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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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