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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不一致,争议如何解决?

发布于:2011-05-18 14:03:18 来自:人才招聘/职场问答 [复制转发]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关键:规避用工成本的异地履行合同将无缝可钻

  明确了异地履行合同时,劳动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再结合去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发现,这两个新法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颇多问题的合同异地履行争议,将起到明确的指导作用。至此,我们可以发现一条清晰的脉络:

  当合同签订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履行地不一致,无论该履行地是否有用工主体存在,比如甲单位在A地,注册也在A地,只是在B地接到一个项目,需要在B地进行为期九个月的用工,则即使B地并没有甲这个单位的存在,哪怕连个分支机构也没有,B地作为合同履行照样有管辖权,且优先管辖。如果劳动者在B地告甲单位,则B地仲裁和法院既有权受理,而且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也有据可依。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劳动力多是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因此法律适用上应当向劳动者利益倾斜,适用发达地区的劳动标准;除非单位所在地劳动标准更高且双方另有约定。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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