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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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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权消灭原因初探一、劳动合同解除权消灭问题的提出 关于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否应受时间限制的问题,有学者作了否定回答。但实务中有如下两则案例触及问题所在。 案例一,某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享有的解除权,可否在其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公司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解除劳动合同之际行使?答案是否因公司已补缴社会保险费而不同? 案例二,甲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连续旷工两个月,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现职工乙连续旷工半年余。甲在乙旷工半年之际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主张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受此时乙刚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事实的影响?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与终止均不发生返还性债务关系法律后果,只发生向将来消灭合同的效力。立法上二者界分的标准主要是结束劳动关系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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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