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5-12 22:14:12
来自:给排水工程/市政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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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确定的问题
随着国家环保意识的提高,新建化工厂都要求考虑初期雨水的收集,老企业也要求改造,但初期雨水量的考虑和收集池容积的确定似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以前有论文称,初期雨水量按前十五分钟降雨量考虑,这一观点在业内有过广泛影响,但缺乏权威出处。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3095-2000《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和SH3015-2003《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采取了近似的办法,规定:受污染区的初期雨水量按15~30mm降雨深度计算。
这在具体执行中带来两个问题:
一、降雨深度规定在15~30mm间取,实际操作中大都取最下限;
二、收集池的容积计算是直接按降雨量15~30mm与污染区面积的乘积确定,还是要再考虑计算区域的径流系数打个折?
因为理解的不同,设计单位设计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相差甚大。本人见过国内某大型工程公司为一化工企业做的污水处理改造方案设计,确定收集池容积时,按20mm降雨深度乘污染面积,然后又乘0.6的径流系数。这样处理是否合理呢?
困惑此问题已久,特提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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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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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引用规范SH3095《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和SH3015《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那么就直接按照规范要求:集池的容积计算是直接按降雨量15~30mm/min与污染区面积的乘积确定,还有收集雨水时间10~20分钟。
其次,按照暴雨强度公式计算,就应用GB50014的公式:
3.2.3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2.3)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t-降雨历时(min);
P-设计重现期(a);
A1、C、n、b-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3.2.1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s=qΨF (3.2.1)
式中:Qs-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m2)。
注: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3.2.2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1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2-2的规定取值。
表3.2.2-1 径 流 系 数
地面种类
Ψ
各种屋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0.85~0.95
大块石铺砌路面或沥青表面处理的碎石路面
0.55~0.65
级配碎石路面
0.40~0.50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
0.35~0.40
非铺砌土路面
0.25~0.35
公园或绿地
0.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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