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4-21 15:30:21
来自:建筑结构/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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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附录G:钢结构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里,提到了几个检验,和规范条文里的检验项目有所重复。
比如焊缝质量:“一、二级焊缝按焊缝处数随机抽检3%;且不应少于3处;检验采用超声波或射线探伤及本规范第5.2.6、5.2.8、5.2.9条方法”
但是在《规范》5.2.4强制性条文中,规定了一级焊缝100%,二级焊缝20%的检验频率。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么理解,就是钢结构的焊缝必须在正常的检验频率完成之后,在验收之前,必须再执行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两种检验是重复的,但是不可替代,这也是《统一评定标准》的精神。
不知道各个地方或者企业、管理部门是怎么执行的?大家能否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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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这个理解有误:
1、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是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但是没有说到费用由谁出,其实部里制定这个办法的意思是要让建设单位出钱,但目前实际情况是基本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检测费用;现在新的检测办法(意见稿)就已经明确了建设单位需要出检测费用。在实际的工作中,土建的检测费用大部分是施工单位自己出,但是如桩基检测,钢结构检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出钱,毕竟费用太高;
2、见证检测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见证检测的数量和内容,包括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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