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4-17 14:21:17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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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审查意见应抓住要点。
一些项目的技术审查未按建设部对施工图审查的基本要求,抓住重点,即:强制性条文.安全.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审查人员以设计审核角度,按看图顺序罗列发现的问题,未按问题的性质进行分类。
技术审查意见应分三类:
1。不符合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和安全方面的问题,对违反的问题应写明有关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条款号。
2。不符规范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3。优化建议:一般问题不要提,对那些因设计不合理影响使用功能或造成经济上较大的浪费,提出建议,有关建议也应尽可能以规范为依据提出。
二。结构专业审查深度。
结构专业审查一定要看计算资料,有的审查人员不看结构计算书,有的地区不要求提供计算书,这样审查结构的安全性难于保证。结构计算是结构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结构设计的基础。结构专业审查必须要查的计算资料应包括:
1。基础计算书。
2。上部结构电算资料:四个平面(底层内力图,各层梁.墙.柱几何尺寸简图,各层荷载平面图,各层梁柱配筋平面图)总体信息,主要的电算结果文本数据(周期.剪力.位移.刚度等)。
3。技术审查“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审查意见用词应与规范原文所采用的严格程度用语相一致。(有关严格程度用语请查GB50010-228页)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正面采用“应”;反面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词:正面采用“宜”;反面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技术审查意见对于涉及强制性条文.安全.环保和公众利益的问题,应采用第1)类严格程度用词,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的强制性标准一般用第2)类严格程度用词。建议性的问题用第3)类严格程度用词。
我们发现,有些技术审查意见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采用“建议”.“宜”这类用词,这说明审查人员对规范的理解,把握标准存在问题。有的审查意见用讨论的语气也是不适当的,如“后浇带的位置是否适当”。有的技术审查,对设计中一般性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设计按审查要求修改答复后,反而违反强制性条文,并且复审予以通过。
三。全省检查中结构专业技术审查常见的一些问题:
1。结构设计总说明:对建筑特性.设计依据.设计安全等级.材料强度等未明确交代或交代不全,审查人员未按建设部施工图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意见。
2。计算资料不全或根本没有,审查人员不看计算资料,这类问题在中小城市较普遍。
3。设计人员和审查人员对新规范 学习不够,新规范安全度提高了,设计应按老规范,安全性不满足,常见的问题有:钢筋混凝土构件最小配筋率,新规范规定为(0.2%和45ft/fy)中最大者,与老规范相比提高较多,特别是基础按冲切控制确定的基础厚度较大,往往配筋不满足最小配筋率;桩身的强度不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二a环境条件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荷载规范对基本风压.基本雪压.使用荷载都有调整,设计计算用错的问题时有出现,等等,这些问题都与安全有关,都是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4。抗震设计,场地类别用错这是重大失误。
5。外挑结构.活荷载不符荷载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出现次数较多,这是严重的影响安全问题。
6。结构设计一般是先计算后画图,在画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构件尺寸甚至结构平面布置作了调整,调整后结构应重新调整计算,不少设计未作重算,结构设计存在隐患,审查人员未对此类问题提出审查意见,是审查失误。
四。建议
各地施工图审查对规范把握的标准上存在差异,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对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对那些规范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设计.审查难以定量控制的问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探讨研究,作出统一的技术规定,必要时请示规范编制组予以认定。
例如:
1。抗震规范7.1.8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到底对齐多少为基本对齐,各地控制标准不同,造成很大混乱。
2。基础构件(筏板基础.柱下扩展基础.桩承台等)最小配筋率是按GB50010-9.5.1条(强制性条文)还是按9.5.2条执行,很多人员理解与看法存在不同。
3。带阁楼层的坡屋面抗震规范提出高度计算到山尖墙的1/2,在计算上为一层考虑,但在总层数控制上算不算一层,规范未规定,众说纷纭。以上等等问题都涉及到规范强制性条文,都是设计.审查经常要面对的问题,也是对工程建设的功能性.安全性.经济性有较大影响的问题,这一类问题应尽快组织论证统一标准,这对提高设计和审查水平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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