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4-17 14:09:17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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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丁类建筑,
三、四类场地,
设计加速度0.15g的抗震措施及抗震构造措施如何确定?
方案1
按照《分类标准》3.0.3-4,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结果调整为
抗震措施 6度,抗震构造措施 6度
再按照《抗震规范》3.3.3条,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g时的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结果最终调整为
抗震措施 6度,抗震构造措施 8度
方案2
先按照《抗震规范》3.3.3条调整为
抗震措施 7度,抗震构造措施 8度
再按照《分类标准》3.0.3-4,调整为(因为抗震措施包括抗震构造措施,2者都降)
抗震措施 6度,抗震构造措施 7度
请教各位达人们,应该如何确定?还是有其他的理解方式吗?
期盼逻辑清晰的老师给予肯定的回答
问题补充:《分类标准》3.0.3-4,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
适当降低,不是指降低1度,那该如何降低之?实际设计时,我会酌情适当降低,可是考试时该如何确定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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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snol15 于 2011-4-17 14:21 编辑 ]
全部回复(7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新抗规条文说明,260页对区分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讲的很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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