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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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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中的一点疑问《建规》第5.3.1条规定于第5.3.8条的规定存在明显矛盾。第5.3.1条规定中给出了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要求,但指明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其条文解释为“幼儿园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但在第5.3.8条表5.3.8“位于袋行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的房间”一栏中却标注了托儿所、幼儿园的对应值,前后相互对立。关于这一点,大家又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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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楼上所说(2)“...市政管道成了系统的泄压点”这点不是很明白。不知压力从何泄?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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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2点:
1、必须安装倒流防止器。高位水箱下来的水压力比市政要高,有倒流污染可能。
2、楼主第二张图断线断错了(这个有点脱离话题了^_^)
下面我们来分析:
(1)当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
楼主的想法只是对消防的一种补充,不是补救。当着火部位超出市政压力能力时,只能由他烧。相当于可以看成是消防的分区,市政能保证的由市政直供,不能保证的由消防泵供水。
(2)当系统能正常工作时
当市政工作压力较低时,当消防泵启动后压力较高时,市政管道反倒成了系统的泄压点。我们考虑了消防泵不起作用的万一情况,采取了一定的补偿措施,我们是否也该考虑我们的补偿措施发生问题的情况呢?当市政检修或市政停水时,发生火灾时,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的出水该是怎样的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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