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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从中央提出地方党委精简领导班子职数、减少副书记职数以来,省级党委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一直是热点话题。《瞭望新闻周刊》获悉,目前已有河北、安徽、福建、宁夏、海南等省区党委副书记职数减少到三人,“一正三副”的模式逐步形成。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省区的正副书记格局完全一致。可以说,“一正三副”模式为省级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提供了一个思路。(4月11日新华网)
精“官”减政首先在一些省市高层“生根开花”,这给我国即将全面开始,涉及数十万干部去留进转的“四级换届”开了一个好头。正如《瞭望新闻周刊》文章所说,“领导机关职数和编制偏多,容易导致领导工作中滋生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等衙门作风,大大增加了执政成本。”更为严重的是,省市副职领导职数偏多还容易给下级机关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使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政机构普遍存在着官多为患、人浮于事的问题。
多少年来,我国各级官员数量,不仅未见减少而且还有上升趋势。“精官减政”工作一直没有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有关部门未能有足够的魄力和动力从“头”开始。试想,一些省市高层部门人满为患,副职人数多达8人、6人,当然按照中国的惯例,这还不包括“括弧——享受副X级待遇”的人数,那么,一些地市、区县、乡镇的副职人数必然也会上行下效,甚至因为天高皇帝远而有过之而无不及,其精简难度和阻力也可想而知。而如今只有从省市党政副职开始精简,才能给下级各部门作出表率,也才能促使下级各部门拿出实际行动,动起真格。
从省市副职开始精简,进而促使下级部门精简副职和冗员,也是减轻群众负担,特别是基层群众和农民负担,从而提高他们生活水平的务实之举。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历史上官民的比例在西汉时是1:7945,在唐高宗时是1:3927,在清康熙时是1:311,在建国之初大约是1:600,目前则达到1:28左右。百姓供养官员人口负担比西汉时增加了280倍,比建国初期增加了20倍。庞大的财政供养人口已经成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沉重的翅膀”。因此,如果此次官员“减副”能够从省市开始,并带个好头,无疑会使我国的“精官减政”工作再上新台阶,也无疑会使广大群众受益匪浅。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官员“减副”也是在为百姓“减负”。
在党政机关都把提高执政能力和行政效率看作重中之重的情况下,减少副职人数的确是提高执政能力和行政效率一个有效之举。目前,各级机构重叠,领导职数过多,已经成了提高政府执政效率的瓶颈。一些地方事务因为多头管理、“婆婆过多”,遇到利益相互争夺,遇到麻烦则设法推诿,以致出现“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局面。不仅谈不上效率,而且还使百姓多有怨言。由于官本位思想严重,不少单位还出现了“官”和“员”倒挂,以致大家争相当官,却没有人愿意做事的怪局面。有人对此作过比较,中国的有些单位内,领导与下属人员的比例为1:0.84,而日本为1:3.6,美国为 1:1.7。如此,做官的多于办事的,行政效率从何谈起!
不仅如此,一些省市减少副书记的职数的探索,也有利于践行《党章》的有关规定,并充分保证常委会行使它作为党内决策机构的职能。据《瞭望新闻周刊》的文章介绍,近年来,省级党委副书记的职数偏多,在常委会中几乎过半,以致书记办公会提交给常委会的工作议题,很容易在常委会上成为决策。因此,有关专家认为,这种书记办公会实际上取代常委会的现象,不符合现行《党章》的有关规定。
换届减副如今已经在一些省市开了个好头,相信此举不仅能够给下一级的换届选举中“精官减政”和所涉及的数十万干部树立正确的去留观,从而换届不“涣”心,换出生产力和凝聚力做出表率,同时是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切实为百姓“减负”,提高百姓对政府的亲和力的有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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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暴富后的煤矿老板奢侈的消费;另一边是本地环境恶化,矿工和村民的生活水平并未随着矿业发展而提高。面对这一状况,山西省乡宁县以政府文件形式,在全县掀起“一矿一业一事”活动:凡属乡宁县开办的煤矿生产企业,都必须在本县境内创办或联办一个促进农民增收途径最便捷的非煤企业;兴办一项人民群众最渴望的社会公益事业;并确定标准为每卖一吨煤,煤矿老板应该拿出30元搞“一业一事”(2月20日《中国经济周刊》)。
本地普通民众不能从矿业发展中享受到好处,这是单一资源依赖型地区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矿业带动下,当地GDP高速增长。但是,当地社会各项事业却并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发展,甚至反而损害民众的福利,比如带来环境污染、生活品质下降等问题,这就是经常会出现“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现象。
改变这种状况的一个可能方法是适当提高资源税。不过,资源税尽管是一种地方税,其税率却由中央政府决定,地方政府不能为了增加自身收益擅自改变税率。而且目前资源税的税率普遍较低,地方政府从中获得收益,不足以补偿资源所在地民众遭受的福利损害。
不过,如果不落实科学发展观,即使资源税获得新增收益,也未必会被直接用于增加普通民众的福利。因而,让煤矿企业直接兴办能够给普通民众带来福利的事业,也不失为一种可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做法。但此做法的合法性令人质疑,从某种程度上说,属于对企业的乱收费。
只要煤矿老板合法经营,则煤矿在依法纳税之后,便不再对政府有其他财政义务。当地政府以一纸文件要求煤矿老板兴办“一业一事”,其初衷固然很好,但缺乏合法性,因为政府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范围内谨慎使用权力。
当然,山西省乡宁县政府“逼富济贫”,以政策方式强迫煤矿老板出资从事政府指定的社会事业,目的还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贫富差距现在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贫富群体之间的对立情绪还未消除。这一点在矿区可能表现得更为明显。舆论也普遍呼吁富裕群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呼吁政府采取措施,用富人的财富帮助低收入者。
凡此种种呼吁背后有一个“为富不仁”的假定,而这种假定可能低估了富裕群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对能够意识到自己利益的富裕者来说,缓解贫富差距、保持社会和谐,乃是有利于维护和增加其自身利益的。不过,在现实中,富裕群体本来具有的社会责任感被抑制了,即使有些企业家具有一定的责任意识,也很可能发现,没有便利的渠道实现自己服务社会的抱负。
政府确实可以劝富济贫,鼓励富裕群体承担其社会责任,但逼富济贫与劝富济贫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其实,政府可以创造条件助富济贫,比如给予私营企业家以平等的法律保障,让他们对自己的财产有稳定的预期,这将激发出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让私营企业家组织起来,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治,通过参与社区和地方的政治与社会生活,服务社会。
具体而言,政府不妨引导企业力所能及地自愿从事一些慈善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比如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的形式,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帮助服务于普通民众的基层医疗机构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水平,包括引进合适的人才等;还可以设立低收入群体救助基金,以便在他们急需的时候,能够及时提供一份爱心扶助。这样既可以达到劝富济贫的目的,又可以转变企业形象,一般而言,企业还是愿意提供相关支持的。
中国古代社会本来就有一个很好传统:通过社会自治,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富裕群体拿出其财富服务于社区和地方的社会事业,以实现社区与地方的和谐。今天所需要的就是通过政策调整,恢复这样的优良传统。毕竟,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各群体的自愿合作,而不可能是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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