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3-16 01:46:16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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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315晚会,感触颇深!!!
主持人说现行国标规范中对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是:宜采用A级(不燃),不应小于B2级(可燃)。
我觉得:规范自身要求太低,很不合理,这也是造成火灾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为从字面上,“宜采用A级(不燃),不应小于B2级(可燃)”完全可以理解为:最好用A级(不燃)的,但不勉强,可以降低等级,但不得低于最下限B2级(可燃),即不得采用B3级(易燃烧)的?
您又是如何理解的呢?
备注: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
等级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
A | 不燃烧
B1 | 难燃烧
B2 | 可燃烧
B3 | 易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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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1-5-29 11: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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