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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3.3.1条2款:“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规》3.1.2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前者要求,而后者不要求。以哪个为准?难道是《高规》要求的是高层,而《抗规》仅仅适用于多层?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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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基本概念弄白了再做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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