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3-31 13:13:31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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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说明】1.0.3 四.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2.0.1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1.以上《高规》上的两条是否有矛盾,如果一栋住宅有两层商业网点,条件符合规范2.0.17,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商住楼。
2.规范2.0.17中,300m2是指总面积还是指单个商业用户上下两层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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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观点是对的,肯定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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