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注册考试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问题

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问题

发布于:2011-03-07 23:00:07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 [复制转发]
我06年发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证,现在想注册,省里注册的人说因为我没进行继续教育,不能注册,这样对吗?如果对,现在怎么办,补继续教育?怎么补?盼高人回复。

全部回复(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tyylhm
    tyylhm 沙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3]2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2010年4月始启动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以下简称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近期,第一批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即将注册期满,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变更注册办理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的,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2013-09-22 21:16:22

    回复 举报
    赞同0
  • sldhdlcj
    sldhdlcj 板凳
    说的也是,那么2013年底前注册的以后均不执行继续教育吗/
    2013-08-29 14:08:29

    回复 举报
    赞同0
加载更多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电气工程师

返回版块

33.71 万条内容 · 925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开始准备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希望与志同者共勉

作为兴趣,我准备开始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准备。特开此帖,寻求志同者共勉。我将把我的学习笔记和心得放在帖子里。[ 本帖最后由 wang6363 于 2011-3-7 21:51 编辑 ]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