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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有关问题

发布于:2006-03-30 20:57:30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物权法》能否成为化解物业纠纷的尚方宝剑



“当初我们买房时,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并没有明确的说法,直到现在,车库的产权证还在开发商手里。”“决定小区事务要求我们业主中三分之二的人通过才行,可没通知到我们就算我们弃权,这种做法有没有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财产,而开发商却认定业主只能是购房人,不能是夫妻二人。”

随着《物权法》草案在民间征集意见的推进,城市小区物业的各种纠纷再次凸显出来,住着用毕生积蓄买来的房子,却因为物业纠纷生一肚子气的老百姓,开始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物权法》上。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发起的国内第一个物权法草案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00多名政府官员、专家和小区业主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希望即将出台的《物权法》能解决房产配套设施的权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物业费的分摊以及业主权益等问题。

配套设施究竟归谁所有

刘先生住的北京现代城小区有7000多平方米的公共设施,业主入住后却要先交费才能使用。后来得知,这些本该由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被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与开发商一纸协议而占据,里面的幼儿园、自行车停车位也已变成一些部门的创收项目。“附属建筑和主建筑的关系是皮和毛的关系,皮都不存在了,毛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刘先生认为,小区内的建筑附属物也应该归给业主所有。

配套设施权属究竟应当法定还是约定?目前《物权法》草案实行的是约定原则。

一些业主认为,约定权如果被政府和开发商共同占有的话,业主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切实保障;而如果配套设施可以约定,那么开发商也完全可以不让业主来使用配套设施,或者用很高的价值来阻止业主使用这个设施。

从对业主物权归属规定的质疑不难看出,草案中的界定原则和业主的实际权益的维护之间还有距离。对此,法律专家和律师各有看法。

民法专家何山教授认为,谁购买了房子,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自然就应属于谁。但现实中有的配套设施不是家家户户都用的,如车库,就需要约定这个原则,这也是对附属物所有权归属的积极补充。

北京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律师也认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有约定的自由。但他表示,如果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允许自由约定,它的效力必然会受到挑战,也会产生新的纠纷。他认为,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归属上有明确规定,然后再有约定。

孟律师的观点也似乎得到了印证———现代城小区的刘先生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权模糊的问题,在北京市公开征求意见时就提出,地下车位不能作为独立的不动产销售给业主,它是住宅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后来他得到了答复,说地下车库作为共用设施归业主所有没有法律依据,这在一个方面也凸显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

然而也有与会者表达了不同看法。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的林?教授认为,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因为有许多设施实际上都具有公共性质,把这种具有公共性质的部分交给开发商更好一些,更便于管理,也可以降低房价的成本。

另外,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还不能解决业主即将面临的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完善。百旺家园业委会筹备小组成员吴先生认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主除了停车的需求外还有商业、公共娱乐、邮政、金融等方面的需求,《物权法》草案对于将来公民必然产生的某些住房所有权和延伸的权利要有预见性。

物业费能否交得明白,用得透明

“我家没有汽车,怎么能要求我们交纳一样的停车场维护费呢?”

“我们住在郊区,收取物业服务费按照城市的标准就不合理了,我们没有享受到一样的待遇。”

“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最起码的,我们收不上钱来,还谈什么运转、服务?”在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了近10年的曲师傅这样说。

有调查表明,北京市商品房小区平均物业收费率仅为65%。收费不透明、超标准乱收费、服务与收费不符,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主要原因。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杨支柱老师说:对于电梯、水泵的使用,保洁、保安的费用都应按户负担;物业的使用费、折旧费适合按套内面积分担;车库、停车费应按车主的使用情况分摊。

由于业主对于公共设施部分的占用程度不同,业主之间对物业服务费的分摊也就出现了分歧甚至纠纷。

业主代表徐先生指出:由于小区没有地下停车位,很多业主就提出来因为小区绿地、车位是大家共有的,对没有汽车的业主,是不是要进行补偿?有车的业主认为公共区域就应该停,没车的业主则坚持有车业主交车费,拿车费补偿没车或不在小区停车的业主,双方的争吵持续到现在。

物业服务费用的分摊和房产、附属设施的归属有着紧密的联系,然而又有着具体的分摊要求。是按人户还是按居住面积分摊,需要各方的意见汇总,进而找到兼顾公正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思路。

另一个跟业主交纳费用有关的是公共维修基金,它的分摊和管理也成为买房人关注的热点。

目前,按照有关规定,购房人应该缴纳房款的2%作为公共维修基金。这些钱究竟花到哪儿去了呢?

北京化工学院的石峰老师算了一笔账,直观地表现出目前在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上存在惊人的疏漏。他说,他调查的结果表明,“北京从2002年2月开始到2004年为止,整个公共维修基金是43.35亿元,加上活期利息总共应该是71.34亿元,但是现在一分钱也没有花。”

石峰对公共维修基金提出几点质疑:公共维修基金该不该交?什么时候交?已经交的该不该退还?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力对不交公共维修基金的房主扣押钥匙?

石峰认为,业主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了解并监督所交公共维修基金的去向;同时2%的份额值得讨论,购买商品有着完整的售后服务,而这对于花费巨大资金、且有着70年的房屋产权来说,至少应当有一个年限,在年限内的公共部分的维修应归开发商承担,而不应把所有的维修费都推向业主。

业主组织能否在其位谋其政

今年4月,北京新康家园小区由部分业主发起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他们团结起来,抵制住来自开发商的种种压力,维护业主自身权益。“自2001年以来,大家就没有交纳过车位费。”新康家园业主委员会成员苏德强女士回想走过的路,仍然历历在目,虽然和开发商的博弈很艰难,但毕竟成功了。

业主委员会如何组建?法律地位如何?如何行使其职权?而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在现实操作中是否切实可行?《物权法》草案第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可北京市近3000个小区里有业主委员会的只有1/10左右。

中国人民大学陈幽泓教授说,要有一定强制性的条文强制成立业主委员会,否则包括房产和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的财产权利代表就是缺位的。应当对选举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任何机构不能以任何借口阻碍业主委员会选举。

曾担任水木清华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的邵女士也表示,应该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草案第77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而一些业主认为,现实中还存在职能部门“缺位”和“越位”的现象。

据介绍,北京百朗园小区从今年1月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小区办说一定要有他们的指导,否则不合法。于是业主大会的成立拖到现在没有解决。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邵夏珍女士认为,草案第78条所列共同决定的项目,在现实生活中要取得一半或者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共同同意,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成本高、难度大,最后可能导致共同决定没法做出来,或者是做出来了没法实施。

清华大学教授李认为,从长远看,众多业主采取什么方式,面临着成本问题、效率问题;每一个业主的权利底线是多少,都要充分规定。


全部回复(5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frager
    frager 沙发
    是必要的
    只是现在弊端也很大,所以老是出不来,但是我觉得一定要颁布!只有这样才能让劳动所得有所保护.
    其实网友有点误会,<<物权法>>不仅仅对老百姓有好处,而且对好的房产商有好处,能很大的帮助拆迁安置。社会发展到今天,不全是老百姓被房产商欺负的!有的老百姓欺负房产公司有一套!厉害!我见过一户,拆迁费要650万,一分不少!哈哈!我看他那房子20万顶天了
    2006-11-26 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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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yan20332033


     

    进一步强调平等保护原则
    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鲜明
    制定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

      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并通过一系列规定,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7日就物权法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

      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在草案五次审议稿中已经有所体现,但不够集中、鲜明,应当把它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总则”第一章章名“一般规定”修改为“基本原则”;将草案五次审议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草案五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移到第一章,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详细

    公、私物权平等保护

    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草案六审稿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把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使草案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更加鲜明,准确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维护,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精神,体现了对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坚持和把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草案遵循了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较好地体现了依法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实现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有机统一。详细

    重大问题基本解决
    兼顾各方利益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70年土地使用权”让很多人心里都不踏实。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中国人的日子越过越好,这样的问题也许会越来越多。现在,随着物权法草案的第六次审议,这样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的答案正逐渐浮出水面。

    有关分析人士认为,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详细

    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被取消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建议延长出让期限;关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人提出,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合理确定。

      草案四审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五审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要足额安排

    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详细

    小区车位车库先满足居民需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的需要。

      据此,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企业“合并分立”防止国资流失

      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又添重要一笔: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详细

    小河没水大河也干
    保护私人财产不是保护富人财产
    国富民强和民富国强是互为条件的。“大河有水小河满”,反过来,小河没水大河也要干。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正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我们讲保护私人财产,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是保护富人的财产,而是保护所有人的私有财产

      这次物权法草案的修改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修改的核心是强调了两条:一是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对于前者,大家没什么异议,对于后者,社会上还是有一些不同意见或者说误解。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我们讲保护私人财产,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是保护富人的财产,而是保护所有人的私有财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有清醒、明确的认识。社会财富是人民群众创造的,而财富有一部分是国家代表人民来掌握的,有一部分是人民自己掌握的。我们常讲,“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反过来想,小河有水大河才能满,小河没水大河也要干。只有国家和个人的财富都增加了,国家才能强盛,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国富民强和民富国强是互为条件的。详细

    物权法审议历程回顾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个月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重要事件。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005年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要将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2006年8月,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2006-10-31 1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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