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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06-03-29 08:32:29 来自:商易宝社区/行业脉动 [复制转发]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材[200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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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为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精神,现将我委制定的《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建材行业管理处反映,电话:83124956。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下称新墙材)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新墙材生产和应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墙材生产、经销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下称市墙革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第四条 生产企业必须完善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技术,实现规模化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计量检验设备、设施以及能保证产品存放龄期的堆篷或堆场;应设置质量检验室,配备不少于两名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产品主要质量控制项目的检验。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一)新建的各类混凝土砌块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其单机单班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万立方米。
  (二)新建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其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
  (三)新建的建筑板材企业,其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5万立方米。
  第七条 现有企业工艺条件和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市建委规定的期限内完善工艺条件和生产规模。
  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对原材料、生产工艺过程和产品出厂有效的质量控制,建立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岗位质量责任制度;
  (二)原材料、产品检验制度;
  (三)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图表;
  (四)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审核制度;
  (五)主要工序(设备)技术操作规程;
  (六)仪器设备档案及使用、维护、校验制度;
  (七)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售后服务制度;
  (八)岗位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
  (九)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第九条 生产企业必须依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产品除需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外,应符合市建委制定的新墙材技术指标要求。
  第十条 产品出厂必须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对出厂检验的规定。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及企业质量主管人批准才能出厂。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第十一条 下列产品出厂时须在产品表面做出标记:
  (一) 粉煤灰烧结砖、页岩砖条面上应有明显标志;
  (二) 各类混凝土砌块外壁上应有能区分内外墙使用的标志。
  第十二条 产品出厂需向工程使用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的《广州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证书》(下称《使用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合格证应包含以下内容:生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强度(括号内注明是"内墙用"或"外墙用")、容重、批号、批量、生产日期、合格证发证日期、合格证编号、建材使用认证证书编号、商标、检验标准、检验员。

               第三章 产品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新墙材产品按《关于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材[1997]477号文)的规定实行使用认证管理。未获得使用认证证书及未通过使用认证年审的新墙材,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施工和建设开发单位必须使用已获使用认证证书的新墙材产品,不得使用未经使用认证的产品和使用认证证书过期的新墙材产品。
  第十五条 新墙材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见证下,按批号取有代表性试样送具有相应资质且经市建委审核的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及市建委制定的新墙材技术指标要求的方能使用。
  各质量检验机构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所做的新墙材产品质量汇总造表报市建委建材处,同时抄送市墙革办。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签收新墙材产品时,要核查供货单位提交的产品合格证内容是否完备,《使用认证证书》是否有效,出厂产品是否达到龄期,否则有权拒收。对已签收的新墙材需按品种、规格在篷内分堆存放,做好防雨工作,搞好工地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新墙材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及其他
  第十八条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将新墙材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纳入监督工作范围,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委托市墙革办组织对生产企业和工地使用新墙材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承担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及时将抽检结果送市建委建材处和市墙革办。
  第二十条 抽检不合格的新墙材,检测单位应在检验完成后两天内报告市建委及市墙革办。
  第二十一条 新墙材抽检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使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初次抽检不合格的,委托市墙革办向生产企业或使用单位发出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附抽检报告,同时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其产品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产品已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
  使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两次抽检不合格的,报市建委注销该企业的使用认证证书,并视情节在半年至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办使用认证证书,在此期间,禁止其产品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使用不合格新墙材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注销生产企业的使用认证证书,并对事故责任人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墙材生产(经销)企业应按时向市建委及市墙革办填报《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经销)统计季(年)度报表》,作为办理使用认证年审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建设工程,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保证金:
  (一) 使用无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或使用认证证书过期的产品的;
  (二) 不按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的;
  (三) 已知产品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四)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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