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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注册师考试的有关规定(送审稿)

发布于:2002-11-17 00:58:17 来自:人才招聘/企业招聘 [复制转发]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送审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气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国家《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

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发、输、变电工程电气设计,工业供配电

工程电气设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电气传动及其控制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

术人员。

第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电气工程委员会)的职


责是:


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注册电气工程师的

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参与教育评估工作;


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制作和管理执业印章;

第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由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学会)的代表


及电气设计专家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

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考务和注册申报工作。


 

二、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第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

人员,从事电气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符合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专业考试按照我国的现行专业分工状况,分为电力系

统、发电、输电、变电、工业供配电、民用建筑电气、电气传动及其控制七个专业,报

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或通过获准减免考试取得资格者),受聘于一


个设计单且从事电气设计业务的,可申请注册。

第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分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特许、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身体健康;


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并从事电气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首次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电气工程师申请表;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署的聘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盖章后,连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一起报所在地地方注

册管理委员会进行初审;


地方注册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在原单位需要注册的,

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程序与首次注册程序相同。办理继续注

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继续注册申请表;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继续聘用合同;


上一次注册期内职业道德证明;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需提交

下列材料:


变更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在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原聘用单位与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合同的证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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