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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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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同人:泵出口何时加水锤消除器?设计规范没有说明,施工图审查时也没有提到。很高兴您的金玉良言!谢谢!!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内容不能包含下列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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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送审稿)
一、 特许资格范围
长期从事电气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
二、 特许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许注册电气工程师。
(一)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全国设计大师;
(二) 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者:
1. 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专家工作组成员或在300人以上甲级工程设计单位中连续担任
正、副总工程师五年以上;
2.获得2项及以上省级优秀工程一等奖。
三、 特许申报程序
(一) 符合第一、二项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资质申报渠道向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设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推荐。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各部门勘察设计主管机构、行业协
会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申报人员进行核实,提出推荐名单,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
(三) 经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
委员会审定合格,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获得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四、 申请特许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特许注册电气工程师申请表;
(二) 毕业证书、设计大师称号证书、院士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专家
组成员任命证书折复印件;
(三) 单位推荐材料;
(四) 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证明材料。
五、 申报人所在单位在送交申报材料时一并向上报部门或地方委员会交纳申报费。各地
方、各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六、 特许申报时间截止200 年 月底。已取得其它注册师特许或考核认定资格的,一
律不得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
附件3: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送审稿)
为解决在全国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之前已达到注册电气工程师水平人员的注册资格问题,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执业注册的有关规定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
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人员,通过有关法规
和管理业务培训,并参加统一测试合格者,经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对其业绩审查认定,可获得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一) 同时具备1、2两项中各一条件者
1. 学历和从业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电气
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
(2) 本专业专科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电气
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
(3) 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相近专
业中专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30年以上。
2. 技术资历和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以上工业项目(或二级及以
上建筑工程)6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工业项目(或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不少于2项。
(2) 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或二级及以
上建筑工程)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获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3) 连续连续担任甲级设计单位正、副总工程师5年以上。
(二) 符合申报专业考试条件的人员,曾获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金、银、铜奖之一的(作为项
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
二、 申报考核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一) 本人申请并填写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
进修证明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认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审查,并按资质审报渠道向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设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初审。初审合格后,各地、各部门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报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委员会进行审定并进行有关法规、管理业务培训和测试。
(三) 申报人所在单位在送交申报材料时一并向初审部门交纳申报费。各初审部门应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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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气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国家《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
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发、输、变电工程电气设计,工业供配电
工程电气设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电气传动及其控制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
术人员。
第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电气工程委员会)的职
责是:
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注册电气工程师的
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参与教育评估工作;
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制作和管理执业印章;
第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由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学会)的代表
及电气设计专家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
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考务和注册申报工作。
二、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第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
人员,从事电气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符合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专业考试按照我国的现行专业分工状况,分为电力系
统、发电、输电、变电、工业供配电、民用建筑电气、电气传动及其控制七个专业,报
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或通过获准减免考试取得资格者),受聘于一
个设计单且从事电气设计业务的,可申请注册。
第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分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特许、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身体健康;
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并从事电气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首次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电气工程师申请表;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署的聘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盖章后,连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一起报所在地地方注
册管理委员会进行初审;
地方注册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在原单位需要注册的,
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程序与首次注册程序相同。办理继续注
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继续注册申请表;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继续聘用合同;
上一次注册期内职业道德证明;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需提交
下列材料:
变更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在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原聘用单位与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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