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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11-02-23 16:54:23 来自:商易宝社区/行业脉动 [复制转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我部组织开展了2010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并印发了检查情况通报。根据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继续开展2011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提升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健全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行业自律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不断促进水运建设市场科学发展。
  二、检查方式
  本年度的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由部统一领导,按部级检查、省级互查和省级检查展开。部负责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对全国范围内的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部级检查和部委托的省级互查在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省级检查在地(市)级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2011年部水运局负责组织对辽宁、河北、安徽、湖南、广西等5省(区)的检查,省级互查由部委托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对四川,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对贵州,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对福建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部级检查、省级互查和省级检查应选取2~3个建设项目作为检查载体,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基建管理职能履行情况。
  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基建程序执行和建设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3.建设市场监管情况;
  4.招投标监管情况;
  5.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等。
  (二)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建设和履约情况。
  1.从业单位执行水运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等情况;
  3.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约情况。重点检查设计变更、主要人员及设备到位、计量支付管理、现场管理等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四、检查有关事项
  (一)检查时间。
  各省(区、市)自2011年3月至10月开展检查工作。部级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省级互查工作由部统一协调。
  (二)检查要求。
  1.接受部级检查和省级互查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6月底前将《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表》(可在部网站下载)中的表1、表2按要求填写后,报部水运局。填报项目为沿海在建的5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项目、内河在建的1000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项目,以及航电枢纽项目。表3-表8由建设单位填写,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在检查组检查时交给检查组。表9-表12由检查组检查时组织填写。
  2.部委托的省级互查工作由有关省厅领导带队,邀请部分专家组成检查组,于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报告(含《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表》)报送部水运局。
  3.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省级检查,并于2011年11月底前将本省(区、市)检查报告(含所抽查项目的《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表》)报送部水运局。
  4.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应与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减少重复工作。
  5.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所管辖范围内通报检查情况,部将在行业内通报全国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情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从业单位有关信用信息录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三)部检查工作联系人:郭青松、张 璠,联系电话:010-65292653(含传真),电子邮箱: sys653@mot.gov.cn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好2011年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发现问题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对发现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并建立重大问题检查回访制度。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提高针对性,加强长效机制和制度建设,切实推动水运建设市场规范、有序、科学发展。
  附件: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表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文档附件:

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表.doc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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