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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下月起施行县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公路桥涵安全检查……日前通过的《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乡(镇)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经批准可以决定由已设立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职责。垦区、重点国有林区、厂(场)矿系统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规划的农村公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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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