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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的理解

发布于:2011-02-14 23:33:14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高规8.4.1规定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
是指:
1、一类高层的所有部位,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
2、一类高层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两种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
请为是以上那一种呢?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cn10da403039
    cn10da403039 沙发
    当然是第二种理解了,这都不清楚吗?
    2011-02-18 1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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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lz91
    lz91 板凳
    实际上在规范理解上不可能是”一类高层的所有部位“,但是在文字本身我觉得是有些歧义的。
    2011-02-17 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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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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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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