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2-12 10:07:12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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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公司的困惑——谁侵吞了我们的补偿款?
杭州湾跨海大桥全长
36
公里,是目前世界上最长的跨海大桥,也是世界第二长的桥梁,以色列帕拉姆公司(以下简称以方公司)在
2007
年承接了大桥工程其中栏
I
标段中的风障条的加工项目(项目总承包方为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以下简称省交工)。在经过多次的技术方案的修改(与最初招标文件的不同)并最终按期按质完成后,以方按照规定向大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与最初招标文件不同的部分申请了补偿款项,经过一年时间的申请过程最终项目指挥部给予了
940467
元的补偿款,随后此笔补偿款由指挥部拨付至浙江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我们在得知补偿款项到位的情况下也及时与省交工集团申请了关于该款项的拨付请求。但令人奇怪的是:就在以方公司等待款项到位的同时,以方公司从非正式渠道得知该笔补偿款已经由省交工集团拨付给了另一家公司,而且事先以方公司没有得到任何关于省交工集团的通知。
补偿款去哪里了?这里面又是怎样的一种潜规则或交易?
当时跨海大桥栏
I
标的总承包方是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关于其中的部分项目(包括风障条)的承建又分包给了浙江潮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而潮峰钢结构有限公司又将其中风障条的承建分包给了以色列帕拉姆公司。由于该风障条的建设工艺为国内首创,在国际上也是第一例(这也是当时找以方公司的原因之一),当时没有标准的行业规范或一定的制造标准可遵循,因此大桥指挥部会同省交工集团、潮峰公司和以方公司,指定由以方公司负责协助制定该产品的制作工艺和规范。在经过以方技术人员的多次技术改进和多次试制后(期间包括多次寄送样本去以色列测试),风障条工程最终按质按期完工。由于风障条经过多次技术规范的修改已与最初的招标文件有很大的改动,指挥部也表示可以按照实际与招标文件不同的地方在后期提出费用补偿申请。
在
2007
年底项目完工后以方公司多次向潮峰公司提出关于技术修改部分的补偿申请,但潮峰公司始终未进行理睬并于后来告知以方公司如需要申请让以方公司自行进行。为此,以方公司向省交工集团提出了要求补偿的申请,省交工集团二分公司也积极处理此事并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组织召开了关于杭州湾跨海大桥栏
I
标竣工事宜的协调会,协调会各方公司均派人员参加并在会上明确了由以方帕拉姆公司自行申报费用补偿,如在申报过程中需要相关手续(以方公司不是与大桥指挥部的直接签约方)由潮峰公司和省交工集团项目部配合,在申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以方公司自行承担,所申报下来的补偿款项也归以方公司所有。
按照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在此后一年的时间里,以方公司搜集材料整理论据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该补偿款项的申请,仅车辆行程就近
2
万公里,差旅及业务费用逾
10
万元,并且在此期间所有的补偿手续均由以方公司独立完成,最终在
2010
年
3
月
30
日大桥指挥部正式批复对以方公司由于技术规范的更改给予
940467
元的补偿,并且书面批复此笔补偿款项应由省交工集团二分公司栏
I
标项目部补偿给实际负责生产风障条的厂商——即以方帕拉姆公司。由于以方公司只是分包商该风障条的加工合同是与潮峰公司签订的,理论上此笔补偿款项应由省交工集团拨付至潮峰公司,再由潮峰公司拨付给以方公司。但在补偿款项申请下来后潮峰公司表示申请下来的款项应由他们所有并推翻了之前
2009
年
6
月
23
日的会议纪要,因此大桥指挥部才会对省交工集团有明确的书面批复,而省交工集团也承诺在潮峰公司未与以方公司达成协议前将不会将该笔补偿款项拨付至潮峰公司。
但令人不解的是:当我们在
2011
年
1
月
25
日再次至省交工集团要求拿回该笔补偿时却获知该笔补偿款已经拨付给了潮峰公司,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由以方公司一手一脚申请下来的补偿款项却在没有得到任何人告知的情况下已经被别的公司拿走了???
在有会议纪要的情况下,在有指挥部明确批复的情况下,在没有得到任何告知的情况下,这笔补偿款项就这样没有了???我们不禁要问:这么大一笔款项难道没有正常的审批流程吗?这些会议记录及书面批复难道都是形同虚设的吗?这里面到底是建设工程中的潜规则作怪还是有着什么不可见人的交易呢?如果说在工程建设领域就是这样的潜规则,如果说在需要外商技术的时候就利用外商,那我们中方企业的诚信何在,那以后外资企业还敢在这些领域放心大胆的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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