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3-17 01:21:17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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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10月,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建筑公司第一工程队在辽宁盘锦市辽河油田勘探局热电厂中心试验楼施工。18日15时40分,进行第四层楼板的吊装作业,当28块楼板吊上,分7堆摆放在第一、二间屋面上时,5米长、截面为500×200毫米的钢筋混凝土进深梁突然折断,重量及冲击力将第二、三层楼板砸断直落一层地面,在楼上作业的9人从13.6米高处随之坠落,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5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作业。在进深梁混凝土养生期不够、强度不够的情况下上楼板,是酿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进深梁于10月12日现浇之后气温急剧下降,12—18日的平均气温为11.3,推算该梁6天的混凝土强度只达设计的25—30%左右。为赶工期提前上楼板,造成上楼板后将进深梁压断。
2.盲目蛮干。进深梁上集中超负荷堆放楼板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按设计要求,该梁达最终强度时可承受2.114吨/米,而30%的强度时只能承受0.63吨/米,实际荷载1.89吨/米,超出3倍。
3.场地狭窄。楼板只能从一侧吊装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中心试验楼虽是一座南北长31.8米、东西宽12.4米、高13.6米的砖结构四层小楼,但楼的北端已与建筑物相连。西侧是变电站,东侧是一条宽6米的柏油马路,靠楼中部安设一提升架,南侧堆放楼板,吊装作业只能从东侧进行,势必两侧的楼板堆放在一侧的房间上,造成该梁超负荷。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副队长杨某是此栋楼房施工的组织者和决策者,又是发生事故的当天自始至终的现场指挥,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撤销副队长职务处分。
2.队长潘某负责队里的全面工作,对副队长杨某分管的工作没有认真地督促,对此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消队长职务处分。
3.队党支部书记李某,在吊装作业中负责楼上吊装指挥,对此事故应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公司副经理万某负责盘锦工点的全面工作,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不严,对此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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