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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九日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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