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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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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26-2006,8.4.15规定:高层住宅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明显标志江苏(尤其苏州)审图每次都要给出一条意见,。。。。应设标志灯困惑了,为什么不给建筑专业提增设标志,一定要强加个“灯”在上面,而提到电气意见里来设计的时候是有应急照明的,那么这个地方只要贴个标志标牌什么的,不就可以了吗?我想规范也没说一定是“灯”应该也是有考虑的吧大家怎么看,有遇到一样问题的吗?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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