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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讨论稿),2011

发布于:2011-01-25 17:29:25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认定,有助于建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和诚信体系,完善行业内部人员执业制度法律法规,规范执业秩序和行业秩序,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化良性发展。不良行为标准,是依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针对不同的执业人员,根据各行业特点分别确定不良行为标准,做到有法可依,罚有所据。为避免产生歧义或混乱,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本标准所涉及的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对其他执业人员不涉及;
2、本标准所列之不良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引起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
3、不良行为标准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确定的原则是,优先依据本行业法律法规中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无实施细则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4、某些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只存在法律依据,没有针对执业人员的具体处罚依据,分为两种情况处理。若相应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相似行为的处罚依据,参照执行;若没有规定,也无法依据更高一级的法律法规,暂留空白;
5、行为代码的编制参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建市[2007]9号文件),代码依次为:注册建筑师(M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N1)、注册建造师(P1)、注册监理工程师(Q1)、注册造价工程师(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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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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