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3-16 14: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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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水利专著评介
16世纪的治河工程学——《河防一览》
《河防一览》是明代河工专家潘季驯(1521—1595)的代表作,是我国古代最重要的河工专著之一。成书于万历十八年(1590年)。
万历六年(1578年),潘季驯第三次任“总理河道”,主持治理黄河、淮河、运河。他深入实地考察,全面规划,在前两次主持治河的基础上,又经过两年的大规模建设,使治河工程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徐州以下的黄河两岸堤防工程、清口与洪泽湖地区三河交汇枢纽工程,得到了系统整治,运道一度畅通,连年决口为患的黄河获得暂时安宁。于是,潘季驯名声大振。万历八年(1580年)潘氏的僚属把他的河工奏疏和别人对潘氏的赠言汇编成集,取名《宸断大工录》,共10卷。以后潘氏认为此书“事体不备,检阅未详”,又结合后来的实践,重新删改、增补,编成本书。
该书卷一是皇帝玺书和黄河图说,反映了当时的历史背景,黄、淮、运三河的总形势和工程总体布置;卷二是《河议辩惑》,集中阐述了潘季驯“以河治河,以水攻沙”的治河主张;卷三《河防险要》全面指出了黄、淮、运各河的要害部位、主要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措施;卷四《修守事宜》,系统规定了堤、闸、坝等工程的修筑技术和堤防岁修、防守的严格制度;卷五《河源河决考》是前人研究黄河源头和历史上黄河决口记载资料的收集整理,是研究河道演变的重要资料;卷七至卷十二是从潘季驯200多道治河奏疏中挑选出的精萃计41道,是他四次主持治河过程中解决一些重大问题的原始记录,概括了他治河的基本过程和主要经验,又是《河议辩惑》中所提出的各种观点的详细注释;十三、十四两卷是潘季驯为阐明自己的观点、批驳反对派的意见而引证的古人以及同时代人的著述、奏疏、题记、批文等。
潘季驯曾这样阐述《河防一览》一书的内容和指导思想:“首载玺书,重王命也;继以图说,明地利也;河议辩惑,阐水道也;河防险要,慎厥守也;修守事宜,定章程也;河源河决考,昭往鉴也;古今稽证,备考核也;而诸臣章奏,次第纂入,便检括也。”(《河防一览·自序》)
《河防一览》一书既全面地继承了前人治河经验的主要成果,又系统地总结了潘季驯长期治河的实践经验。它是“束水攻沙”论的主要代表著作,也是16世纪我国河工水平、水利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我国水利典籍中的一件珍品。
《河防一览》问世后的300年中,对治河方针和河工实践一直起着指导性作用。清代第一任河道总督杨方兴曾说过:“司河者略能记诵其《河防一览》中一二语,其所设施,便出人一头地。”这话虽有过誉之嫌,但《河防一览》对后代治河的影响却可见一斑。
《河防一览》共有3个版本。初刻于万历辛卯(万历十九年,1591年)。此后,乾隆十三年(1748年)又有河署刊本。1936年中国水利工程学会的《水利珍本丛书》将此收入,由汪胡桢先生标点,铅字印刷。该版本还在篇末增刻了《潘季驯两河经略堤决白》等内容,其参考价值甚高。
除《河防一览》外,潘季驯的治河文集还有《潘司空奏疏》6卷、《两河经略》4卷、《总理河漕奏疏》14卷。这些文集,对于专业工作者来说,又有不少优于《河防一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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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是我国古代水利大发展的时期,司马迁、班固在《史记》和《汉书》中留下了有关治河、漕运和灌溉等工程建设的许多记载。而在水利立法方面,我们所能见到的只有倪宽“穿凿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召信臣在南阳大兴水利,“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这两件事。
汉朝法令滋章,有“禁网浸密”之称。萧何作律九章,叫做《九章律》,叔孙通作《旁章》,据《汉书·刑法志》,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死刑四百零九条,共有一千八百八十二项。这些法典都早已散失无遗了。唐代杜佑的《通典》,略有涉及,清末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现代学者有关的专著,根据《史记》《汉书》以及其他文献,对汉律的篇目和条文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考查,使人们大体了解其概貌。不过,除了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定水令”“作均水约束”之外,都未述及或勾划出其他水事的内容,令人多少有点遗憾。汉朝的刑律名目繁多,法律“文书盈于几阁”,当时,朝野争言水利,治河、开渠等水事活动空前活跃,因此,对治水的利害得失,水事方面的犯罪,很难想象不在刑律上作出相应规定。
清朝末年精通刑律之学的薛允升,编了一部三十卷的《唐明律合编》,将两律律文对照加按语,评论明律的轻重得失之处。偶见此书,有一按语引用了许慎的《说文解字》对“*(氵+昔)”的释文:“所以壅水也。从水,声昔。《汉律》曰:及其门首洒*(氵+昔)。”薛克升钩出沉淀在《说文》中的《汉律》水事条文,指出“及其门首洒*(氵+昔)”的意思是:“壅水于人家门首,有妨害也。”《汉律》这一条文的内容,说明了汉代的水利比前代发展了,人们修了水利工程,在输水的过程中,堰渠可能发生漫溢溃决,通水入人家,造成损害,这是不允许的。
有此一条,我们就可略为看到《汉律》与《秦律》在水事法制上的继承与发展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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