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1-20 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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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一届〕第二十二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
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0年
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责任
第五章 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
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
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
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
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
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负责。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
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 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
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
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
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
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
会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
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
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
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
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
列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
全部回复(8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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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的;
(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的;(三)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
假审查合格书的。
设计院违规,最低处罚标准起点10万元
[ 本帖最后由 sunny07 于 2011-1-21 16: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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