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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荒谬的“政府文件”

发布于:2006-03-15 16:32:15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监理 [复制转发]
XXXX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第 93 号

市房产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积压复式住宅是否给予分开(层)销售和分户确权的请示》收悉,经200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一)根据XXXX市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积压的第六层复式住宅给予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二)市房产局应明确指出有关房地产企业的错误和责任,要求房地产企业配合房产部门依法处理好遗留问题。



(公章):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5日印发



贯彻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93号决定事项办事程序

依据《XX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第93号文的要求,2005年11月17日下午市房产局召开了局务会经研究决定:办理积压“复式楼”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中须明确:
1、 申请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的栋号、楼层、房号和建设时间;
2、 明确承认经营定位失误,并承诺因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3、 明确承担因公摊面积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4、 保证填堵“复式楼”上楼孔洞的安全性,符合房屋鉴定规范。
二、房产局副局长XXXXX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各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并签署意见;
三、市房屋鉴定处在收到经XXXXX局长签批同意的报告后,受理“复式楼”上楼孔洞安全鉴定;
四、经安全鉴定合格后,测绘中心方能受理测绘委托实施预测或实测;
五、建设单位持测绘结果按市房产局科室业务职责申报销售许可和确权办证: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产局开发物业科申报;
2、单位自建房、集资房向市房产局产权籍科申报。
六、申请“复式楼”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的单位,销售时必须对“复式楼”上层无电梯配置作明确说明,在购房者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明白”销售,同时要求“复式楼”上层业主必须书面承诺放弃使用电梯的权利;
七、申请“复式楼”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的单位,必须承诺自行处理好因公摊面积变化造成的后果,承担由此带来一切责任及损失;
八、申请“复式楼”分层销售和分户确权的单位,必须承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XXXX市房产管理局(公章)
2005年11月21日

全部回复(1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zhouhesheng
    zhouhesheng 沙发
    不能说“政府文件”荒谬,作为监理人员应将国家的规范或标准对业主进行解释,如解释不通则可以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帮助协调解决,监理人员尽量回避与业主搞僵,处理事要策略些。
    2006-05-26 2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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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axjl16
    axjl16 板凳


    I 服了 U ,
    2006-05-20 16: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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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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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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