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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

发布于:2011-01-17 15:28:1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建筑概况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负1、 2层为戊类物品储藏室
问1:此建筑负1、 2层是否需要加设自动喷淋

建筑概况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负1层为小区澡堂(有休息室),负2层为戊类物品储藏室;
问2:此建筑是按综合楼考虑? 还是普通住宅?
问3:住宅前室是否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z89619473
    z89619473 沙发
    明白了,谢谢
    2011-01-20 13: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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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llp
    hellp 板凳
    问1,按规范应该不用,但是防火分区面积只能500平米,一般来说很难。另外各地方消防局规定不一样,我们这这种情况是需要设喷淋的,因为图纸上写的是戊类,实际很难把握。如果保险起见最好设。
    问2,我认为不应该算综合楼,看建筑专业是怎么定性的了。-1,-2应该设喷淋,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高层地下室。
    问3,这时老题了,各地规定不一样,我们这的规定是如果定性普通住宅就不用,如果定性综合楼应该设。
    对于问3,即将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高低规合并版)中对一个问题有了明确的说法了,以下是引用新建规条文:
    5.4.7 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部分与商业设施等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2 居住部分和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其实就是建规2006版的说法,只是高规中没有提到。
    2011-01-19 2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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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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