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3-12 17:58:12
来自: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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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六章多处说明:“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 或折减。”
最近有人咨询了相关专家,据说此条文的理解还很有争议,认为功率密度值就是实际使用的值,请问版主我按如下方法是不是正确的?
现举一个例子:一办公室,长10m,宽5m,吊顶高3m,各参数已知,查得利用系数为0.59,维护系数0.8,采用T8 2X36W荧光灯,单管光通量3350lm,电子镇流器功耗4w。根据计算结果,采用5套双管格栅灯,计算照度为316.24。 则实际LPD为8w/m2,折算到300lx时的LPD为:8*300/316.24=7.6w/m2。
审图是否也是应该按照折算后的数值来和规范要求进行比较?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只是觉得他语文可能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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