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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发布于:2006-03-11 00:48:1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 [复制转发]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2003年11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咨询服务的行业;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推进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参谋和助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队伍的素质和水平,竭诚为会员服务,为工程咨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经济建设质量和效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英译名称是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CNAEC。
  第六条 本会总部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拟订工程咨询法律和法规草案,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制订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取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促进会员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
  (四)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评选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国内外有关工程咨询业务的研讨与培训活动。
  (五)加强《中国工程咨询网》建设,编辑出版《中国工程咨询》杂志等报刊和参考资料,组织传播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方面的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六)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参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亚太地区工程技术咨询发展计划组织(TCDPAP)等国际组织,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并加强合作,组织会员参加重要国际活动和考察学习,履行作为国际行业组织成员协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七)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组织间有争议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八)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九)指导各地区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地区协会)开展属地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业务。
  (十)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单位,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注册咨询工程师和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的资深专家、知名学者,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申请单位会员应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四)非注册咨询工程师申请个人会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有省厅级以上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或特殊津贴专家称号或奖励。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确认;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二)享有本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报刊和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信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单位会员向本会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七)个人会员每两年向本会提供一篇有关工程咨询的理论研究成果或业务工作报告;
  (八)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本会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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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hjtl
    hjtl 沙发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协会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的业务活动;
      (二)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三)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工程咨询奖励基金;
      (五)符合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年度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终止,须事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动议,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http://www.cnaec.com.cn/huanzhengzt/huiyuanzhuanlan/zhangcheng.htm
    2006-03-11 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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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jtl
    hjtl 板凳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和本会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同意,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高级顾问、顾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三)批准或确认新会员;
      (四)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出席会议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及议事性质的专门委员会,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地区协会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特邀部分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地区协会负责列席。
      本会和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提名,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2-3名副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或管理层有效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由本会在职干部担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领导本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会长会议讨论同意,任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按照国家干部标准、规定程序,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2006-03-11 00: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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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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