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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2006-03-11 00:17:1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咨询工程师 [复制转发]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文 件



发改投资[2005]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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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我委制定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 注册 咨询 办法 通知
抄 送: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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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jtl
    hjtl 沙发
      第三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子警告一年处分:
      (一)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超越规定专业执业的。
      第三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暂停执业一年处分:
      (一)在执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履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吊销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经注册却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人员,当地初审机构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注册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业绩认定标准

      一、业绩范围
      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二、业绩数量要求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个:
      l.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
      2.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4.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
      5.项目后评价报告不少于5项。
      三、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业绩文本封面和署名页,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http://www.cnaec.com.cn/gongzuo/01/20050608-1.htm
    2006-03-11 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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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jtl
    hjtl 板凳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应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
      (四)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专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二)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三)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变更注册,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第五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予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继续注册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服刑;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的;
      (五)注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章 注册办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纠正注册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撤销注册的决定:
      (一)初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批准注册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注册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的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初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注册登记、实施执业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初审机构实施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擅自收取注册登记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 初审机构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其注册证上做出记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2006-03-11 0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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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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