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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是否疏忽了这一点?作为现场监理人员我经历了许多施工单位所建设的诸多项目,而有些施工单位到最后竣工验收完毕后,大对数施工单位都因没有填写《竣工移交证明书》而使本单位或多或少的“替”建设单位多做了一些“额外”工作,从而也给本单位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因为我们知道《竣工移交证明书》是经项目总监签署的“质量保修期起止”的“法定”文件,为此请网友谈谈你们施工的项目是否也存在缺少此份资料的现象哪?或是你们单位是否也因缺少此份“强有力”的资料给本单位造成了一些损失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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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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