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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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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言:每一配置场所最小配置灭火器个数不少于二具。同院老同志称:底层店面的单元式住宅楼,每个店面灭火器(面积在50~70平米不等)配置个数应为两具。而实际计算所需个数一具足矣(MFA1,3A,25平米/A)试问:老同志有理吗?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内容不能包含下列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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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同样的问题我也被建设单位问过。都是规范惹的祸。
不过现在我想也许规范的意义在于此:
那就是指不同层的消火栓同时到达也算是两股水柱。
举个例子表达的清楚些:
一个教学楼,宽45米。只在两头楼梯处设单栓(双栓在条文说明中不算双股水柱),这样下层或上层的水枪也可以管到邻层的着火处。就算除去水带折合的损失也可以满足规范要求。因为规范并没规定这两股水柱是否必须是本层的消火栓。
如果不这样理解,那么必须在教学楼中部再加设一消火栓,即影响美观又容易被学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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