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外,如果要试图去界定清楚“城市设计”(Urban Design)这个词汇,很可能会是费力不讨好的。尽管城市设计由探讨城市形体的视觉关系整合开始,但发展至今,其研究的各要素和整合的系统日趋复杂。[1]也许正是由于这一概念的弹性存在,才能够更好地适应难以捉摸的城市现象。[2]
而所有难以捉摸的城市现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中不同人群千姿百态的,有时甚至是极悬殊反差的心态和行为,不同的决策以及相互消长的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积累所形成的。因此,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呈现出五彩斑斓的多元化不同,城市功能多样,形态风格迥异。面临20世纪后半叶以来人类技术高速发展,世界范围内广泛的城市化大潮冲击和受全球性的资源环境生态的制约,尽管城市发展生长在历史上存在一定的共性规律,但作为城市设计却不存在完整的现成答案。
一
城市设计在我国是一门正处于欣欣向荣发展之中的学科,也是一个讨论多时的热门话题,尽管已有定义甚多,然而对于其定义内涵、设计要素、文本内容、实施范围等都还存在一些争一议。而且,有时这些争议导致在实践中产生问题。
美国学者、著名城市设计师,在这一领域有许多著述的巴奈特(Jonathan Barnett)在他早期影响巨大的著作《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中有一句名言叫做:设计城市而不设计建筑(DESIGNING CITIES WITHOUT DESIGING BUILDINGS)。[3]这句话对国内城市设计的理论建立与实践影响甚广。目前,大多数以指导性准则存在的导则型城市设计,往往必须依托规划条例、法规及规划部门来实施执行,所以实际上,城市设计受到规划部门的很大影响。国内许多实践中,习惯上总是结构规划先行,城市设计必须服从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而规划师确定路网常常遵循经济开发为先或汽车导向的交通规划先行原则,大多数纯粹按照所谓宏观的“技术”的需要,很少从挖掘城市原有文脉或是空间需求或是具体的个人的行为出发来进行微观研究。而路网体系作为构筑城市结构肌理很重要的一个要素,首先决定了地块大小,也大体决定了地块之间的各种关系(图1)。在我国现行规划机制下,城市设计师(或建筑师)在城市设计阶段的许多创意,因为突破习以为常的规划“惯例”做法,则往往在规划审批过程中被“纠正”。于是,这种做法导致城市设计的创作性受到很大限制。城市设计两大任务—即整合城市系统与城市特色塑造,其中后者就不能圆满完成,也会影响前者的实现,例如图2。如果仅仅按照规划师确定“经济合理的”路网在先的方法,怎么可能产生皮亚诺(Renzo Piano)设计的德国柏林波茨坦广场地区那样的具有特色的城市形态?皮亚诺的设计成功地再生原有波茨坦大道,并与道路尽端的方形广场和建筑结合,解决了道路尽端直接面对原东、西柏林分治时期西柏林的国家图书馆背面的问题。这样,新的城市设计成功地缝合了由柏林墙制造出来的割裂形态。再如,城市里许多由工程师在城市规划指导下单独完成的立交桥,常常是千城一面,与城市既有的文脉毫无关联,缺乏特色。
1.纽约曼哈顿路网,其密集的街道网既可容纳高楼大厦,又非常适应资本交换的最大化需求,其路面交通解决是通过单向车道的设置,地下还有非常密集的轨道交通支持
2.我国某城市的规划路网,横平竖直,街区巨大,与水系山体等自然要素毫无关系
在所有关于城市设计的各种说法中,最引起我思考的是两个说法:其一是很具权威性的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相关说法:“城市设计是指为达到人类的社会、经济、审美或者技术等目标在形体方面所作的构思……,它涉及城市环境可能采取的形体。就其对象而言,城市设计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工程项目的设计,是指在某一特定地段上的形体创造,有确定的委托业主,有具体的设计任务及预定的完成日期,城市设计对这种形体相关的主要方面完全可以做到有效控制。例如公建住房、商业服务中心与公园等;二是系统设计,即考虑一系列在功能上有联系的项目的形体……;三是城市或区域设计,这包括了多重业主,设计任务有时并不明确……”。而其二则是盖兰(Gerald Crane在《城市设计中的实践》一书中提出的:城市设计是研究城市组织结构中,各重要要素关系的那一级设计。
由此,或许可以这样认为,认识城市设计的关键问题在于两个方面:1.城市设计的目的根本在于塑造城市形态,而且其结果乃是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2.城市设计研究对象是涉及城市组织结构的要素,全部或部分(但至少在一个以上),这些要素是作为最终形态结果的依据而非研究目的本身。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关于城市设计的第一层次:即有确定的委托业主,有具体的设计任务及预定的完成日期,在某一特定地段上的形体创造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在一些北美城市中,这样的例子经常是与较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联系在一起,由特定的房地产商联合建筑师予以完成的大型城市综合体(City Complex);其间,也常常有公众参与的内容。城市设计的角色在这里不仅作为指导准则而是作为实实在在的项目而存在。并且一个优秀项目的完成,也往往为附近地块的未来发展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例如,作为城市设计典范的美国费城市场东街城市综合体(图3~5),应该就属于这一层次。它经由长期多阶段的城市设计推敲。而我们现在看到的落成结果,其最主要部分,是由建筑师负责完成至施工图设计的一个大型城市综合体,跨越两个以上街区,地上、地下一体化设计,地面一层车行与地下层、地上二层及以上的人行体系分开。建筑作为综合体,商业内容与公共交通设施,如地铁、灰狗长途车站等联系在一起。而加拿大温哥华上诉法院(图6~8),也是通过一个跨越街区的大型建筑综合体,通过不同标高平台和下沉广场及其立体绿化,整合步行和车行的关系,使绿化融入温哥华市优美的自然环境之中。再如,由戈鲁恩(Gruen)完成于20世纪50年代的著名的美国德克萨斯州沃斯堡(Fortworth,Texas)市中心的城市设计,[4]主要就是通过一个单项市政环境设计,在连接城市南北的中心轴线大道地面满铺红砖,通过地面色彩的统一整合城市视觉系统(图9、10)。
3.美国费城市场东街城市综合体,二层天桥连接
4.美国费城市场东街城市综合体。内部商业,地下层与地铁车站连接
5.费城市场东街城市综合体,东向西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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