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6-03-03 16:13:03
来自: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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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深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划。
1.0.2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3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1.0.4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必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2规划依据
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1991年6月修改)
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
2.0.4《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
2.0.5《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94年)
2.0.6《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
2.0.7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93年10月)
2.0.8《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1999年4月)
2.0.9《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9月)
2.0.10《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2001年3月)
3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
3.1规划指导思想
3.1.1坚持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世界著名古都的性质。
3.1.2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3.1.3重点搞好旧城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3.1.4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得以持续发展。
3.2规划基本思路
3.2.1规划基本思路为:三个层次和一个重点。
3.2.2保护的“三个层次”是: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一个重点”是:旧城区。
4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4.1文物保护的层次和内容
4.1.1北京拥有世界文化遗产5处:故宫、长城、周口店北京猿人遗迹、颐和园、天坛;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34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01处;区、县级文物暂保单位237处;普查登记在册文物2521处;共计3553处。4.1.2旧城范围内(四至以二环路界定,占地62.5平方公里)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故宫、天坛;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34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15处;区级文物暂保单位39处;普查在册文物478处;总计800处。
4.1.3规划市区范围内(四至是东以定福庄,南以南苑,西以石景山,北以清河界定,占地1040平方公里)除旧城范围以外,有世界文化遗产1处:颐和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9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9处;区级文物暂保单位181处;普查在册文物310处;总计615处。
4.1.4市域范围内(辖十个远郊区县,总面积达16800平方公里)除规划市区及旧城范围外,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长城、周口店北京猿人遗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1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27处;区、县级文物暂保单位17处;普查在册文物1733处;总计2138处。
4.2文物保护规划
4.2.1在现有5处世界文化遗产(故宫、长城、周口店北京猿人遗迹、颐和园、天坛)的基础上,继续积极申报。
4.2.2继续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使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达到300处以上。各区、县要继续公布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区、县级文物暂保单位。同时,近期完成第六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部分)的论证及申报工作。
4.2.3继续完成第五批、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逐步完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4.2.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与保护,必须将文物单体建筑修缮与环境整治和改善相结合,景点保护与街、区成片保护相结合。
4.2.5必须加强保护重要的近现代建筑。逐步提出一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近现代建筑名单,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4.2.6公布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使全市地下文物埋藏区达到50处。
4.2.7必须重视并加强城市考古工作,特别注意对辽南京、金中都、元大都城市遗址、遗迹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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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7条城市景观线必须加以严格保护,包括银锭观山、(钟)鼓楼至德胜门、(钟)鼓楼至北海白塔、景山至(钟)鼓楼、景山至北海(白塔)、景山经故宫和前门至永定门、正阳门城楼、箭楼至天坛祈年殿。
13.0.2景观线保护范围内新建筑的高度,应按测试高度控制严禁插建高层建筑。
14城市街道对景的保护
14.0.1对于历史形成的对景建筑及其环境要加以保护,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对有可能形成新的对景的建筑,要通过城市设计,对其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和造型提出控制要求。
14.0.2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处理好街道与重要对景建筑的关系,如北海大桥东望故宫西北角楼,陟山门街东望景山万春亭、西望北海白塔,前门大街北望箭楼,光明路西望天坛祈年殿,永定门内大街南望永定门城楼(复建),北中轴路南望钟鼓楼,地安门大街北望鼓楼,北京站街南望北京站等。
15旧城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
15.0.1旧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旧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15.0.2对旧城内新建的低层、多层住宅,必须采用坡屋顶形式;已建的平屋顶住宅,必须逐步改为坡顶。
15.0.3旧城内具有坡屋顶的建筑,其屋顶色彩应采用传统的青灰色调,禁止滥用琉璃瓦屋顶。
16古树名木的保护
16.0.1在危改区或新的建设区,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及大树。
16.0.2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绿地建设包括街道、胡同和院落绿化。
16.0.3旧城内的改造区应尽量增加公共集中绿地,绿地建设应采用适合北京特点的植物品种。
17旧城危改与旧城保护
17.0.1应树立旧城危改与名城保护相统一的思想。17.0.2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房,必须严格按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实施,以″院落″为单位逐步更新,恢复原有街区的传统风貌。
17.0.3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改地区,必须加强对文物及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核查、保护,严格执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
17.0.4建设单位必须处理好与保护有关的工作才能申报危旧房改造方案。危改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必须包括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内容包括街区的历史沿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遗存的保护、古树名木和大树的保护、对传统风貌影响的评价、环境改善的措施等。
18传统地名的保护
18.0.1传统地名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加以保护。
18.0.2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传统胡同、街道的历史名称不得随意修改。
19传统文化、商业的保护和发扬
19.1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扬
19.1.1北京具有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并较有代表性的有庙会、戏院、会馆等。
19.1.2应尽量恢复各区有代表性的庙会,包括厂甸、白塔寺、护国寺等。
19.1.3以昆曲和京剧为重点,进一步繁荣北京的传统戏曲事业,加强戏院和相关文化设施的建设。
19.1.4应采取措施恢复和合理利用会馆。
19.2传统商业的保护和发扬
19.2.1传统商业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符合当地民族生活习惯的、具有明显特色且不断继承发扬的商业、服务业。
19.2.2传统商业的保护主要包括传统商业街区的保护与改造和老字号的恢复与保护两个方面。
19.2.3传统商业街区的保护指重点保护大栅栏商业街、琉璃厂文化街、前门商业文化旅游区、什刹海地区的传统商业街(烟袋斜街、荷花市场等)、隆福寺商业街。
19.2.4传统行业和老字号的保护以食品、餐饮、医药行业为多。如同仁堂、全聚德、王致和、稻香春等。
19.2.5大力扶持老字号,继承发扬传统经营管理的特色。
20实施保障措施
20.0.1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热爱名城、保护名城″的共识。
20.0.2进一步落实″两个战略转移″的方针,积极推进城市建设重点逐步从市区向远郊区转移、市区建设从外延扩展向调整改造转移的步伐,疏解旧城区人口和功能,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创造良好条件。
20.0.3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审批后,应尽快编制相关规划。主要包括: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旧城内道路系统的调整规划、旧城建筑高度控制的调整规划、第五批、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等。
20.0.4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包括《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等,作为法律依据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
20.0.5研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改革和产权交易、人口外迁与疏解、房屋管理和修缮的相关政策等。
20.0.6旧城内危房改造不宜采用房地产开发的方式。
20.0.7除政府财政投入外,多渠道筹集资金,初步建立历史名城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
20.0.8各区要进行试点,探索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维修、整治、利用的有效途径,
20.0.9加强对继承和发扬名城传统风貌和文化特色的研究。二零零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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