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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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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用“本店最终解释权” 可能罚款3万元本报讯(记者袁国礼)“底片丢失不负责”、“打折商品不保修”、“本商家有最终解释权”等这种合同的格式条款,一直被一些商家拿来作为借口损害消费者利益。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获悉,明年2月14日前,商家必须自查清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否则再发现上述这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就将进行处罚,最高可罚3万元。 据了解,合同格式条款是一些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订、签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尤其是一些商家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的强势地位等,在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这种条款现象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家庭装修及中介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因不平等格式合同引发的消费者投诉逐年增加。如一些婚纱摄影商家,在婚纱摄影合同中规定“底片丢失不赔偿”,一些家居商家出售家具时会规定“打折商品不保修”,还有一些商家在合同中规定“商家具有最终解释权”,等等。甚至有的旅行社在合同中规定“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由于这些合同条款是由商家事先提供的,消费者要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就必须接受这些“不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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