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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操作

发布于:2006-03-01 21:01:01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 [复制转发]
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操作(转帖)

在过去的国内工程建设项目中,一般只有常说的设计变更或设计完善(优化),而很少有工程变更的提法。这是因为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形成的谁设计谁变更的规定,使得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且工程建设项目多数未实行监理制度,无论什么范围、什么性质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习惯于依赖设计单位进行。实行监理制度以来,尤其是按照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管理的工程变更,与以往的设计变更相比较,无论是从范围、性质及具体运作上都有很大的差异。随着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发生的变化,已不能再按设计变更的概念来理解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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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hrqc122012
    ihrqc122012 沙发
    FIDIC合同虽然是现行国际通用条款,但国内没有强制规定所以还没有执行.也就是说你用这个去套是否有法律依据还不好说.不过可以借鉴.
    2006-03-02 08: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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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engxufeng
    zhengxufeng 板凳
    FIDIC合同条件对清单中单项工程数量增减的变化,一般规定为:对于原合同内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费率或价格不应随便地考虑变动,除非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及以上时。其数量的增减未超出清单中数量的25%时,应理解为承包商的风险,则采用原清单单价,按原合同清单价格付款。
      同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对数量增减的变更项目重新确定价格时,只是对超出25%以外的那一部分按新的价格支付,其余部分仍按原清单中的价格支付。必须注意的是,不能由于数量变化超出25%,全部按新的价格支付。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时的处理可形象地描述如下:


      上述两种情况中,"应考虑调价的数量"就其工程数量和价格而言有着本质的区别:当工程数量增加超过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代表着为完成这些工程实体而实际发生的材料消耗及其人工、机械设备使用费等(基于原清单单价);当工程数量减少超过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象征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则仅是在原清单基础上的补差,涉及这部分数量的支付应理解为二次支付(原清单单价+补差=新单价)的叠加。
      FIDIC合同条件还规定:
      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整个工程的竣工交接证书时,如果出现了由于:
      (1)执行了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有估价的全部变更后的工程;
      (2)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经过计量后所做的各种调整;
      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任何增加或减少超过此百分数时可要求对承包商应收款项予以调整,该调整主要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用和总管理费用,且调整的金额仅限于那些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以外的那部分款额。但除此以外已进行的任何调价必须扣除,不能重复计算。
      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变更的费用,必须随工程进展随发生随解决,不能采取事后补充概预算的方法解决。监理工程师应谨慎履行合同赋予的变更的估价及确定费率的权力,正确处理好工程变更问题,并对合理的确定工程变更后的估价与费率非常熟悉,以免引起索赔或合同争端。
    2006-03-01 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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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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