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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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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驻地办监理日志的记录浅谈驻地办监理日志的记录(转帖)一.监理日志的现状根据本人在不同工程项目监理的经历,特别近期有机会接触好多监理工程师,了解到一些情况,目前监理日志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监理日志记录人员不统一有的监理单位一个标段只有一本监理日志,由驻地高监(或其指定专人)记录;有的监理单位一个标段有多本日志,且每人均作记录;也有的监理单位按照专业不同,每个专业一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记录。2.监理日志内容不完善、重点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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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对数量增减的变更项目重新确定价格时,只是对超出25%以外的那一部分按新的价格支付,其余部分仍按原清单中的价格支付。必须注意的是,不能由于数量变化超出25%,全部按新的价格支付。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时的处理可形象地描述如下:
上述两种情况中,"应考虑调价的数量"就其工程数量和价格而言有着本质的区别:当工程数量增加超过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代表着为完成这些工程实体而实际发生的材料消耗及其人工、机械设备使用费等(基于原清单单价);当工程数量减少超过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象征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则仅是在原清单基础上的补差,涉及这部分数量的支付应理解为二次支付(原清单单价+补差=新单价)的叠加。
FIDIC合同条件还规定:
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整个工程的竣工交接证书时,如果出现了由于:
(1)执行了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有估价的全部变更后的工程;
(2)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经过计量后所做的各种调整;
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任何增加或减少超过此百分数时可要求对承包商应收款项予以调整,该调整主要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用和总管理费用,且调整的金额仅限于那些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以外的那部分款额。但除此以外已进行的任何调价必须扣除,不能重复计算。
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变更的费用,必须随工程进展随发生随解决,不能采取事后补充概预算的方法解决。监理工程师应谨慎履行合同赋予的变更的估价及确定费率的权力,正确处理好工程变更问题,并对合理的确定工程变更后的估价与费率非常熟悉,以免引起索赔或合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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