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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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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新“喷规”10.3.2 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对此我有这样一种理解:既然可以用气压供水设备代替高位消防水箱,而气压供水设备不仅可以维持准消防工作状态下消防管网压力的需求,又可以供给系统10min的初期消防用水量,那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来讲,可不可以不再用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了?因为设置了水箱,一般水箱的安装高度时满足不了系统最不利的压力要求而需另设置配套的稳压设备对系统进行稳压,既然这样为什么不采用气压供水设备而一举两得呢。而且4只标准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0.05MPa压力下工作10min的消防用水量还不到2.5立方,我觉得这样完全可以,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何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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